芷江融媒讯(通讯员 刘健 龚晶)近日,芷江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以来,以黄某、向某和周某(均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采取技术手段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包装工作信息并伪造个人资信,再操控贷款人手机申请银行线上个人信用贷款。同年10月,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务工期间,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通过网络联系中介,向中介方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并与中介方约定贷款成功后的分成比例。后张某某在中介公司的包装下,伪造了自己的个人资信和工作信息,骗取了某银行贷款20万元,张某某分得其中的10万元,且至今仍未偿还银行该笔贷款。2025年8月26日,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经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如需办理贷款业务,应通过正规渠道,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像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这样利用伪造的个人资信和工作信息骗取银行贷款,企图达到只借不还的目的,无异于“掩耳盗铃”。而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放贷业务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个人信息、征信和社会背景等情况的审查,尤其对无征信记录但急于贷款的“白户”群体,应建立更审慎的准入标准,防止其沦为不法中介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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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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